1、内容方面的变化①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,体现了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,对一些术语作出定义不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,从而有利于条款的理解与适用,而且更可以解决一些地方法律适用的问题;引入了Honour(兑付)的概念;改进了议付的定义。②约定了解释规则,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。
2、UCP600的主要变化 UCP600共有39个条款、比UCP500减少10条,但却比500更准确、清晰,更易读、易掌握、易操作。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;将L/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,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。
3、结构及内容不同:UCP600从根本上消除了UCP500规定的不确定性,同时也消除了司法部门以“不合理”为由干涉正常银行业务的隐患;一些条款被合并或增减。与UCP500的49条相比,UCP600的条款减少到了39条,一些原来在一个条款的分解为诸个条款,有些又由几个条款合并为一个条款。
4、UCP500规定的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是在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,但是这个规定有点含糊不清。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彻底抛弃含糊不清的“合理时间”,直接规定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。因此,考验了银行的工作能力,还有与企业之间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,对于我们企业而言,新的规定有望更早的收到头寸。
